后勤处编外人员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编外人员的规范管理,确保后勤保障工作的高效运转,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人员招聘与解聘 1、全处编外人员的招聘必须由科室负责人通过考核,填写编外人员用工申请表,经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录用,并建立个人档案.辞退临时工应及时上报处领导审批,由处办公室登记备案。 2、招聘编外人员需面向社会,要求被聘方道德品质良好,思想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自愿从事服务工作,能吃苦耐劳;年龄在18岁以上、50岁以下,特殊情况由主要领导审批。 3、技术工应有3年以上专业经历并持有相关从业执照、证书等。 4、录用人员应进行短期的岗前培训,并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留用。 5、本人要求辞聘,需提前15天告知用工科室。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自然解聘。 二、日常考核与管理 1、编外人员正式录用后,按所在单位的各项工作要求进行考核。 2、编外人员的调整、任命需由科室上报,经处领导研究决定后报后勤办公室统一备案。 3、所有编外人员必须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校纪校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者,表现较差者,业务技能差,不能胜任本职岗位者,轻者予以批评、警告,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辞退。 4、所有编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假制度,2小时以内需向工作主管请假,3天以内需向科室领导请假,3天以上需向处领导请假,正常休息由各科室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决定。 三、工资与福利 1、编外用工工资标准和福利由后勤处依据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统一基数,经校领导审批后实行。 2、因工作需要加值班的,由各科室自行决定,并通过分管处长批准。 3、经招聘正式录用应签订劳动合同。 四、终止合同的补偿 1、正式录用并签订合同2年以上的编外工,在合同终止辞退时,按本人月工资标准和在我校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偿费。其标准为: (1)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补3个月工资; (2)工作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补2个月工资; (3)工作年限满4年不满6年的,补1个月工资; (4)工作年限不满4年的,不予补偿。 2、因工作期间犯有违法违纪违章等错误被责令辞退的,不发补偿金。 五、本管理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六、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7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