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东湖分校车辆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车辆,规范司机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机动车辆、驾驶员由后勤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车辆使用的各种信息资料由交通科建档保存。 (二)、车辆管理办法 第三条:车辆有关费用的管理规定 (1)机动车辆费用的控制执行统一标准。 (2)车辆加油后将加油小票、本车行驶公里数交后勤处作为报销凭证; (3)车辆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过渡费等先由驾驶人员垫付,再由交通科科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四条:司机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前往车辆交管单位受检。 第五条:学校车辆的附带资料,由交通科负责保管(除行车执照、保险卡、养路费凭证、路桥年票缴讫证等由各专职司机携带外,不得遗失)。 第六条:学校所属车辆应由交通科每月至少将本月耗油量及行驶旅程记录报后勤处查核一次,以防浪费。若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查清原因,属机械原因应送请调整修理,属管理问题,司机要接受处罚。 第七条:用车的部门或个人,均需填写派车单,经各处负责人签字同意,由后勤处批准后,交由交通科办理。派车单上应由用车人与司机同时签写车辆行驶的起止点和行车公里数。后勤处将对派车单每月不定期抽查。车队在接到派车单后,应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交派车单的先后顺序进行派车。驾驶员根据派车单的内容出车,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第八条:学校班车实行“定线定时定位”管理制,学校安排乘坐班车上下班的教职工凭乘车卡分路线对号入座(按姓氏笔划排位),分配了单人间住房的教职工和辅导员星期一至星期五不允许乘坐班车(除星期一上班、星期五下班外)。放假期间或下班后需加班的部门,由使用部门提前向后勤处申请,交由交通科视具体情况合理派用车辆。 第九条:车辆维修和保养 (1)司机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2)学校车辆的维修、保养实行驾驶员定车维修、保养制。车辆维修、保养的费用支出,首先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交通科科长签字,并报后勤处审批后方可,然后凭发票、维修清单和《车辆维修申请单》到财务处进行报销。车辆如需大修,应提前一周向交通科科长提出申请,并遵照上条规定,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厂家进行维修。 (3)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急需修理或更换零件时,应与主管部门联系请示,可视实际情况进行修理,然后凭发票向学校报销。 第十条:严格执行车辆返回制度(除班车、专用车外),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学校的,须经学校领导批准,并确保车辆在外停放安全。 第十一条: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若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违规罚款的由驾驶人员负全部责任。 2、下列情况学校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解决: 1)若非驾驶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车辆轻微损坏,驾驶人员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待查明属实并签字许可后,可在学校指定厂家进行维修。否则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修理费用。 2)发生车辆损坏或违规处罚后,驾驶人员如有意欺瞒或因借予他人使用造成时,除照价赔偿损失外,学校还将给予处分。 3)私人用车发生的车辆损坏、违规罚款等由使用人负担全部费用。 3、在执行公务中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车辆损坏,扣除保险学校赔付金额后,余额根据驾驶人员承担责任的大小决定赔偿: 1)由驾驶人员负主要责任者,负担实际赔偿额与保险金差额的50%; 2)由驾驶人员负次要责任者,负担实际赔偿额与保险金差额的15%。 4、下列情况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含法律责任),并立即开除: 1)无照驾驶; 2)未经学校许可私自使用车辆。 (三)、司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安全驾驶,并应遵守本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驾驶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衣着整洁卫生,言行得体。 第十四条:司机应爱惜车辆,每天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全面检修,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十五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采取措施,随时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十六条: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 第十七条:司机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使用文明用语。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话。 第十八条:上班时间内司机未被派出车的,应随时在司机室等候出车。不准随便窜岗或离开,有要事确需离开司机室时,要告知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十九条:交通科应服从学校统筹工作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事后可向主管领导反映。 第二十条:司机必须随身携带通讯工具并保持24小时畅通。 第二十一条: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绝对禁止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四)奖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所有司机人员均不得私自将车辆未经批准借给无关人员使用,发现一次,罚款50-300元,如因此造成车辆损坏其维修费由司机本人自理并予以除名处理。 第二十三条:出车应及时、准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若工作中有乘车人对其投诉的,并经核实属实的处以10-5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司机凭派车单出门,若无派车单自出门办事或先出门后补派车单的,第一次发现将被警告;第二次发现处以10-20元罚款;三次及以上者将取消年终奖资格直至除名。 第二十五条: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内,否则处罚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