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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暂行办法
加入时间:2007-4-3 16:56:48 编辑: 来源: 浏览: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学生食堂
 
                                       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暂行办法
 
    学生食堂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学校的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重要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安全及正常的学习和生活,关系到学校的稳定和发展,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为了做好我校学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后勤处、学工处、校团委参加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配备专职食品卫生监督员2名,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2名(后勤处和校团委各1名),加强对学校学生食堂的食品卫生管理和督查。建立领导小组每月例会制度,做好对学生食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和组织学校学生食堂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责任重大,必须牢固树立食品卫生安全第一的思想,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要做到思想重视,制度落实,措施到位。
    三、学校食堂的各类食品及原料,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索取相关证书审验。大宗饮食食品及其原料采购必须归口管理,实施公开招标采购;对非大宗食品及原料要实行集中定点采购。 
    四、采购畜禽肉类物资必须验看索要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严禁采购保质超期食品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采购到货后,食品采供人员和食品卫生监督员,必须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和进入厨房。 
    五、各食堂的食品及其原料储存要做到分类、分库、分架和离地存放;注意库房通风和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和超保质期限食品及其原料;库内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物品;冷库存放生食品,半成品和熟制品应分开存放,防止食品间交叉污染。各食堂要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物质采购保管卫生质量岗位责任,严格执行,严格管理。 
    六、建立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在校学生发生一次10人以上集体食物中毒或疑似食品中毒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卫生防疫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找出导致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及疑似中毒的诱发原因,认真整改。
    七、食堂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事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加强宣传教育,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食堂卫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把饮食入口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50元至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或解除经营合同。
    (一)采购腐烂变质、过期、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原料和未经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二)食品、原料存放不规范;
    (三)加工用具(刀,砧板,桶,盘,筐,抹布等)不清洁,摆放不整齐,无明显生熟标志;
    (四)向学生出售劣质食品。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未按标准使用专用工具,使用未经洗净、消毒的餐(饮)具,使用白色泡沫的餐(饮)具;
    (五)上岗者无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穿戴不整洁、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带戒指加工食品,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吸烟,与学生发生争吵甚至打架;
    (六)仓库、售卖间和操作间环境不整洁规范;售卖间和操作间不分开作业;烧煤作业;
    (七)无防尘、防蝇、防鼠、防潮设施;
    (八)乱搭、乱建、乱拆、乱借、乱摆、乱放;
    (九)经营项目转包。
    九、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学生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
    十、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种餐饮行业。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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